关于进一步规范特许加盟活动的通知 (内贸局发营销字【1999】第 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贸易)厅、局、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易局:
特许加盟作为一种重要的营销方式和连锁经营的主要形式之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正在成为国内企业实现低成本高速度扩张的重要手段,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为规范特许加盟活动的开展,作为商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原国内贸易部于1997年11月发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特许经营的概念、基本形式、特许加盟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规定。该办祛试行一年多来,在指导、规范企业行为,促进特许经营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第一批特许企业已按《办法》进行了备案,更多的企业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了规范。
在普及推广特许加盟这种新型营销方式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借特许加盟的名义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传销活动;利用虚假广告宣传(如高收益、高回报)招募加盟者,骗取加盟者的加盟金;一些咨询机构有意过度炒作特许加盟,从中谋取利益。如不及时制止这些不规范行为,必将危害广大企业和投资者利益.对特许经营在我国长期健康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特许加盟行为.按照《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作出如下通知:
一、按照《办法》规定,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注册商标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具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具有向加盟者提供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二、在招募加盟者之前,特许者必须提供有关特许经营的真实信息,加盟者有权要求特许者就所提供的信息进行证明,包括《办法》所要求的备案证明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可证明其真实性的文件。对特许者提供的不真实的宣传资料、广告和招募文件,加盟者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寻求保护和赔偿。
三、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特许加盟的名义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
四、企业从事有关特许经营方面的咨询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经国家行业主管审核批准,不得对外发布带有行业导向性信息,不得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和炒作。
五、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作为商业服务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机构,应把特许经营纳入连锁经营和营销改革工作的总体框架,及时了解掌握各行业开展出特许经营的基本情况,做好规范和指导工作。 各地主管部门和企业在贯彻本通知意见的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国内贸易局营销改革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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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试行) 》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试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内贸易部发)
第一条 为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连锁经营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 (包括餐饮业、服务业) 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
· 直接特许 - 即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蔍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 分特许 (区域特许) - 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蔍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决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 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
(四) 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 被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 拥有必要的经营资源 (资金、场地、人才等);
(三) 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 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
(一) 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 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
(三) 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者有权终止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
第九条 特许者的义务是∶
(一) 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二) 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
(三) 指导被特许者做好开店准备;
(四) 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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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试行) 》 |
第十条 被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
(一) 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特许者所赋予的权利;
(二) 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
(三) 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 被特许者的义务是
(一) 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开展营业活动;
(二) 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各种费用;
(三) 维护连锁体系的名誉及统一形象;
(四) 接受特许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特许者应在正式签约至少十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特许申请者提供真实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这些资料至少应当包括特许者的企业名称、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所属被特许者的经营情况、已经实践证明的特许蔍点投资预算表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费用的收取方法提供各种物品及供应货物的条件和限制等。
特许经营申请者也应按特许者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主要包括合法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
第十三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必须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期限、地域;
(二) 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 对被特许者的培训和指导;
(四) 各种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五) 保密条款;
(六) 违约责任;及合同的期限、变更、续约、终止及纠纷的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 特许者可向被特许者收取下列费用∶
加盟费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使用费被特许者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者定期支付的费用。
保证金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者可要求被特许者交付一定的保证金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者。
其他费用特许者根据特许经营合同为被特许者提供相关服务向被特许者收取的费用。
前款所要收取的费用种类及金额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特许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中涉及知识产权 (专利、商标、计升机软件等) 转让、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特许经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按合同约定之法律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是全国特许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有关特许经营的政策性法规和发展规划承担特许经营的管理、指导、规划、协调职能。
第十七条 特许者开展经营活动时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材料提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备案。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工作是制定特许经营的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双方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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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连锁经营发展规划(国内贸易部) |
连锁经营是指流通领域行业中若干同业店铺,以共同进货或授与特许权等方式联结起来,实现服务标准化,经营专业化,管理规范化,共享规模效益的一种现代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发展连锁经营对改变我国传统的商业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调整商业结构,提高商业组织化程度,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实现我国流通的现代化,促进生产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带有方向性的一项重大改变。为使我国连锁经营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我国连锁经营的现状及问题
连锁经营已在我国沿海城市兴起,据初步了解,目前我国现有连锁企业150多家,各种类型的连锁门店2500多个,年销售额约30亿元。按业态分类,目前我国连锁店有以下七种类型:一是超市连锁店,主要经营蔬菜、食品、副食品、日用小百货、冷热饮;二是便民连锁店,店铺多设在居民住宅区,营业时间较长,主要经营粮油制品、副食品、冷热饮;三是精品专卖连锁店,主要经营国内外名品,如服装、钟表、黄金饰品等;四是大型百货连锁店,主要经营百货类,营业面积均在万平方米以上;五是生产资料连锁店,主要经营汽车及配件、建材、五金工具等;六是快餐连锁店,主要提供标准化、系列化、大众化的餐饮服务;七是服务连锁店,包括旅馆、彩扩、洗染、家庭服务等行业。从所有制形式看,目前仍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但其他所有制形式的连锁店也有很大发展。在发展连锁经营中,各地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特点,一是通过改造老企业、旧网点、转换经营机制发展连锁店;二是依托大企业(集团)发展连锁;三是走新建的路子,开发和发展连锁超市;四是合资合作发展连锁快餐店。
我国连锁商业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体制制约,连锁经营跨区难,统一难。二是资金紧缺,网点少,货款困难,利息负担重,规范效益难以发挥。三是缺乏规范,管理水平跟不上。四是手段落后,现代化水平低。五是法规不健全,无法可依。目前,我国商业企业电子化程度低,通讯设施不发达。城市交通状况不好,运输手段落后,给集中供货带来困难。条形码尚未普遍实行,有的虽配有可识别条形码的电脑收银机,也不能发挥作用。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连锁经营的统一运作。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从我国目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消费水平、商品包装、交通运输及计算机管理等方面看,发展连锁经营的条件在一些沿海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大中城市已初步具备,但又要看到发展连锁商业还有不少制约因素和困难。为此,既要抓住机遇,勇于实践,积极进行试点,又要循序渐进,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开,防止一哄而起,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连锁经营路子。
发展我国连锁经营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标准化、规范化,使我国的连锁经营一起步就与国际接轨,按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二)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能不顾条件盲目刮风,一哄而上。
(三)既要打破部门、地区、行业界限,又要注意协调各方面的利益,照顾原有既得利益不受损害,并能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有所增加。
(四)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尽量做到为民、便民、利民、投资少、见效快、形成规模效益。
三、发展规划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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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连锁经营发展规划(国内贸易部) |
 (一)发展规划
今明两年,在全国35个大中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进行试点。到1995年底,全国实行连锁经营的企业要达到300家左右,店铺数量6000个,年销售额可达80亿元,约占当年社会商品零售额的千分之五。
"九五"期间即1996年?000年,在有条件地区连锁经营要逐步从试点向面上推开,同时在区域性连锁网络初步形成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跨地区的连锁公司。到2000年,连锁企业发展到1500家,各种形式的连锁店铺达60000个,连锁经营的销售额约1200亿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5%左右。在全国要有一些跨地区的大型连锁商业公司,在发展经济、调控市场,丰富人民生活方面起重要作用。
(二)发展任务
1.目前主要发展以经营食品、副食品和日用消费品为主的超市和便民连锁店,同时要发展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快餐、洗染业和其他服务业连锁经营。
2.连锁经营的形式,按国际通行的划分方法,包括直营连锁(正规连锁)、特许连锁和自由连锁。根据我国现有经济发展水平和体制的条件,现阶段发展连锁经营应采取多种形式,分层次地推进。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由连锁都可以进行试点。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根据行业特点,由企业选定连锁形式。允许各种连锁形式互相交叉,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连锁形式。
3.在连锁区域上,近期应以发展区域性连锁形式为主,可以在一个城市的区、一个市、一个省范围内建立起连锁经营组织,或在跨省的经济区(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内实现。对于少数行业,可以根据需要组建一部分全国性的连锁经营组织,可先在黄金饰品、名酒、家用电器等行业和有比较大的经济实力的全国性集团公司中试行,待取得经验和具体条件后,再逐步发展为全国性连锁集团。
4.鼓励有特色的行业走出国门,发展国际性的连锁经营组织,在试点阶段先从国内餐饮业、服务业的历史名店、老店、特色店选择3?家试行国际性连锁经营。
5.实行企业自我发展、自我完善与国家重点扶持引导相结合的方针。连锁经营是一种企业联合行为,应更多地依托企业的力量,由企业自主地实行连锁经营。同时国家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上的支持,鼓励优势企业和大型企业以及企业集团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兼并劣势企业,或者通过联营、入股、租赁等方式,打破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等方面限制,发展自由连锁和特许连锁。
6.发展多种类型的产销连锁经营,发挥生产与流通结合的优势。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科工贸结合、工农商一体的组织,实行跨部门、跨地区的连锁经营。
四、发展连锁经营的措施
(一)加强连锁店的规范化管理
进行连锁经营试点,既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又要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现阶段的规范化是指几个"统一",包括统一店名、统一店貌、统一采购、统一进货、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统一培训、统一广告、统一信息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是统一核算(指直营连锁)、统一进货、统一配送和统一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具体标准,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发展配送中心
1.有条件的连锁企业可以自建配送中心,在建店初期,可先将原有的物流设施和装备进行改造,为连锁店进行配送活动。待企业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后,再注入资金,促成规范化配送中心的实现。
2.改造批发企业发展配送中心。对于实力雄厚、集散能力强、信誉良好的批发企业可以改造成连锁店的总部。组建以批发企业为龙头,包括若干零售企业在内的连锁企业。使之切实承担指导店铺经营、及时提供信息、合理配送货物等多种职能。对于部分实力较弱,不具备充当龙头条件的批发企业,可在原有仓储运输设施的基础上,加以改造,再增加一些先进的配送设施,拓宽业务范围,满足多种需求,从单一的储运向全方位多功能,集物流、商流、信息流为一体的配送中心转变。
(三)加快连锁商业硬件和软件的开发和运用
连锁商业的发展,是与现代科技发展密不可分的。要广泛应用计算机、通讯等信息技术,包括条形码管理系统、销售时点管理(POS)系统、商业信息网络等硬件设备和管理系统。进一步提高连锁企业财务管理、物流管理和信息管理的技术含量,加快电子计算机、条形码等硬件设施的开发和运用,争取到2000年连锁商业中的计算机普及率达到50%左右,条形码管理系统要逐步普及。今年,商业科技贷款重点扶植连锁店发展,以支持连锁商业的现代化,提高流通效率。
(四)加强人才培训
搞好人才培训,尽快提高人员素质,是发展连锁经营的先决条件。要制订培训规划,采取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动员各方面的力量举办培训班,组织出国考察,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如书刊、电视、报纸、电台,普及连锁知识。要求连锁企业的经营和主要管理人员,了解和掌握连锁经营的基本理论和技能。
此外,还要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推动连锁经营发展。要根据连锁经营发展的需要,组建全国性的连锁店行业自律组织,有条件的城市也可成立地方性连锁店协会,以便同各国和国际连锁协会建立起联系,沟通信息,培训人才,协调关系,成为沟通政府与企业的桥梁。
(五)完善连锁经营法规
抓紧制定连锁经营的法规和服务规范,努力同国际惯例接轨,做到有法可依。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实践总结经验,尽快制定商业连锁经营标准、管理条例等法规。除了国家立法以外,地方也可以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法规、条例,逐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连锁经营法规。
(六)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连锁经营不仅是一种先进的经营方式,也是一种先进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现代企业制度。在发展连锁经营中,要深化企业改革,解决一些深层次问题,把企业的内部改革同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进行,真正建立起产权关系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工、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七)政策扶持,推进连锁经营发展
为了推动连锁经营试点工作的开展,在连锁商业发展初期,各级政府应在资金、税负、网点用房、经营专营商品、简化工商登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探索中外合资合作发展连锁店的路子,支持我国连锁企业走出国门,发展跨国经营,推进连锁经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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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 |
【分类号】 232401199740
【标题】 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内贸易部
【颁布日期】 19970327
【实施日期】 1997032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文号】 市场物价
第一条 连锁店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
第二条 连锁店应由10个以上门店组成,实行规范化管理,必须做到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经营管理规范、采购同销售分离。全部商品均应通过总部统一采购,部分商品可根据物流合理和保质保鲜原则由供应商直接送货到门店,其余均由总部统一配送。
第三条 连锁店由总部、门店和配送中心构成。
(一)总部是连锁店经营管理的核心,必须具备以下职能:采购配送、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经营指导、市场调研、商品开发、促销策划、教育培训等。
(二)门店是连锁店的基础,主要职责是按照总部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
(三)配送中心是连锁店的物流机构,承担着各门店所需商品的进货、库存、分货、加工、集配、运输、送货等任务。配送中心主要为本连锁企业服务,也可面向社会。
第四条 连锁店包括下列三种形式:
(一)直营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
(二)自愿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
(三)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 直营连锁、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这三种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企业中相互交叉存在。
第五条 连锁经营的形式,可在超级市场、便利店、专业店、综合商场等多种业态中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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